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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冈中刑终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周代钊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代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刑终字第00047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代钊,于2003年3月至2009年10月任麻城市公安局南湖派出所所长,于2009年10月至2011年12月任麻城市公安局龙池桥派出所所长,案发前任麻城市中馆驿镇党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因涉嫌犯徇私枉法罪、贪污罪,于2013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红安县看守所。辩护人柳平,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1198610116209。辩护人周晶,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1211155807。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代钊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一案,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14)鄂麻城刑初字第00119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周代钊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原审被告人周代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军、高健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周代钊及其辩护人柳平、周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2014)鄂麻城刑初字第0011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钢审判员 张应利审判员 张 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笑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