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阳法执字第7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练志平与被执行人练文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练志平,练文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727-1号申请执���人练志平。被执行人练文武。关于申请执行人练志平与被执行人练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4)惠阳法民一初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练文武在惠州惠阳支行营业室开设有存款帐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练文武在惠州惠阳支行营业室帐户的存款287637元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远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