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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阳法执字第7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练志平与被执行人练文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练志平,练文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727-1号申请执���人练志平。被执行人练文武。关于申请执行人练志平与被执行人练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4)惠阳法民一初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练文武在惠州惠阳支行营业室开设有存款帐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练文武在惠州惠阳支行营业室帐户的存款287637元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远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