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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1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张爱秋与林纯澄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民初字第1905号原告张,女,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被告林,男,汉族,生,住鼓楼区。原告张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认识后按农村习俗举行订婚仪式,于2011年6月19日生育女儿林紫悦。2014年8月11日在爱秋诉被告林纯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林到庭参加诉讼,本鼓楼区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添置大宗夫妻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务。婚后双方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请求将双方婚生子林紫悦远判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整,至女儿十八周岁止。被告辩称,原被告是是有感情基础的。夫妻因为一些家庭琐事有矛盾也是正常的。为了女儿的的成长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1年6月19日生育一女林紫悦远。原、被告2014年8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应加强沟通,互相体谅,努力建立和谐的家庭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的离婚诉请。本案诉讼费24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旭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焱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