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民终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曲沃县支行诉田生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生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曲沃县支行,秦少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终字第2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生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曲沃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聂瑞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郭美玲,山西晋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秦少波。上诉人、原审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魏海泉,山西晋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田生娃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曲民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田生娃、原审被告秦少波、委托代理人魏海泉及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曲沃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郭美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曲沃县人民法院(2014)曲民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曲沃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崔 勤审判员 陈永渊审判员 李 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