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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福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汤应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应国,张德星,马海涛,浠水中扬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福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汤应国,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德星,男,汉族。被执行人:马海涛,男,汉族。被执行人:浠水中扬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胜前,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福民一初字第6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海涛、张德星、浠水中扬建设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3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一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纪春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