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终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孙志远与青岛三晶化工有限公司、张喜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三晶化工有限公司,孙志远,张喜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终字第2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三晶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喜文,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周超,即墨兰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志远。原审被告张喜文。上诉人青岛三晶化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孙志远、原审被告张喜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4)即民初字第4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金鳌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刘歆鑫主审本案,与代理审判员曲波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三晶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上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三晶化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由上诉人青岛三晶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金鳌代理审判员 曲 波代理审判员 刘歆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彭晓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