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一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刘佑民、皮水莲与刘泽湘、刘忠耀等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佑民,皮水莲,刘泽湘,刘忠耀,刘泽庆,曹勋
案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一初字第349号原告刘佑民,居民。原告皮水莲,居民。被告刘泽湘,居民。被告刘忠耀,居民。被告刘泽庆,居民。被告曹勋,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佑民、皮水莲诉被告刘泽湘、刘忠耀、刘泽庆、曹勋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估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佑民、皮水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由原告刘估民负担。审 判 长 颜 丽代理审判员 林毅鹏人民陪审员 刘江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