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信民一初字第1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管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信民一初字第1930号原告管某,无业。被告张某,中国电信上饶分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叶见悦,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管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管某、被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叶见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管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发现与被告性格不合,经常争吵、冷战,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夫妻共同财产现金约5万元在被告手中,另有老火车站安置房一套,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5万元中的2.5万元归原告所有,另安置房一套,因原告在上饶市信州区工作,没有居住场所,为方便原告的工作和生活,在平均分割的情况下,请求将安置房判给原告,原告将分割所需的金额补给被告。综上,请求法院判决:1、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现金5万元及安置房一套);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辩称,同意离婚,但造成离婚的原因是原告有过错,要求原告赔偿损失。婚后被告一直关心照顾原告,但原告还一直跟前男友有联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所诉5万元现金是婚后收来的礼金,平时开支用掉了。安置房不属于原、被告双方,这套安置房是被告舅舅的,当时结婚没有房子,舅舅就打算将该安置房借给被告暂住,待被告有房子时再归还。另外,原告收取的聘金4万元,要求其返还2万元。经审理查明,原告管某与被告张某于2012年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般,偶尔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原告以与被告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恳请判如所请。另查明,2013年10月12日,上饶市老火车站棚户区综合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和拆迁工作指挥部与被告张某签订《上饶市老火车站棚户区综合改造工程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获得安置房一套(尚未建成)。上述查明的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一本,以证明双方系夫妻关系;2、原告提交的《上饶市老火车站棚户区综合改造工程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复印件一份,以证明被告拥有一套安置房;上述证据1-2,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3、被告提交的保证书和照片、录音(被告跟朋友杨芳芳聊天),以证明原告对婚姻存在过错,且原告对被告实施暴力。原告质证保证书和照片的真实性无异议,保证书系原告所写,但当时也是为了平息家庭矛盾而写。双方在外出旅游途中发生过打架,原告也受了伤。对录音不认可,因被告未提供其他证据来佐证录音,本院对录音不予确认,对保证书和照片的真实性予以确认;4、被告提交的收款收据两张、发票两张及《国内旅游合同》一份,以证明5万元均已用完于原、被告的平时开销。原告质证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上述款项系婚前花费掉的,被告现在有5万元。本院结合发票时间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5、被告提交的《协议书》(张某与其舅舅肖某所签订)、《上饶市老火车站棚户区综合改造工程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上饶银行汇款凭证和收条各一份及证人肖某、陈某出庭证言,以证明购买安置房指标的款项系被告舅舅肖某所支付,共支付了141,782元,安置房应归被告舅舅肖某所有,与原、被告双方没有关系。原告质证对安置协议书和汇款凭证无异议,对《协议书》和收条不予认可,认为《协议书》可能是补签的,安置房是委托被告舅舅肖某购买的,原告自己也出了8万元,当时共交了141,782元给肖某。对证人证言均有异议,认为证人分别是被告的舅舅和被告舅舅的朋友。故本院对安置协议书和汇款凭证予以确认,对于本组其他证据,鉴于原告对《协议书》有异议,但又未对《协议书》的形成时间申请鉴定,故本院对该组证据的待证事实暂不予确认;6、庭审笔录,以证明本案的其他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应予准许。原告诉请分割共同财产5万元,以及被告主张原告返还聘金2万元,因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请要求分割安置房,因该安置房尚未建成,原告要求分割的标的物不存在,对于该房产分割问题,本案无法处理,原告可待该房产建成交付后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管某与被告张某离婚;驳回原告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倪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