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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贾宏云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836号罪犯贾宏云,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4日作出了(2006)深中法刑一初字第2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宏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款162247.25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7日以(2007)粤高法刑三终字第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4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九年;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4日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贾宏云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3分,在车间机工的工种中能圆满完成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贾宏云的刑期从2010年3月24日起至2027年12月23日止。该犯自2012年10月减刑后,于2013年2月28日、9月30日(两次)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4年1月3日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31日、11月14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5年1月12日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折合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1月6日获监狱表扬一次。本院认为:罪犯贾宏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宏云准予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24日起至2026年1月2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