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惠执字第8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谢永梅与宁夏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永梅,宁夏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惠执字第886-1号申请执行人谢永梅,女,汉族,1968年10月22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宁夏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2816027-0。法定代表人乐兴均,宁夏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4年5月7日作出的(2013)石惠民初字第16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夏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谢永梅案件33444元,执行费402元,合计33846元。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法院书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4年5月7日作出的(2013)石惠民初字第169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的标的额为33846元。(申请执行人或权利承受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线索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窦德亮审判员 尹国玉审判员 马占杰二○一五年三月十七书记员 叶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