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额垦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刘飞与翟海东、陈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飞,翟海东,陈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额垦民初字第226号原告刘飞,男,汉族,1991年6月12日出生,个体,住托里县托里镇。委托代理人滕光明,新疆新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海东,男,汉族,1968年8月24日出生,无业,住第九师工一连。被告陈平,男,汉族,1962年12月14日出生,个体,住第九师育才小区。委托代理人周爱军,新疆西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建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忠,新疆西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飞诉被告翟海东、陈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飞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翟海东、陈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飞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刘飞撤回对被告翟海东、陈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437元,由原告刘飞负担。审判员 代XX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文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