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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民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杨继军、王丽等与孔令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继军,王丽,孔令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郸民初字第589号原告杨继军,男,汉族,1962年5月17日出生,住郸城县。原告王丽,女,汉族,1954年5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钱志强,河南奉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令民,男,汉族,1962年6月17日出生,住郸城县。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孔令民于2009年5月16日购买了原告开发的商品房一处,当时付款100000元,下欠40000元,被告孔令民出具欠条一份,后被告又分两次还款10000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孔令民于2015年5月20日前一次偿还原告杨继军、王丽购房款20000元;二、原告杨继军、王丽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275元,由被告孔令民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耀润审判员  付占军陪审员  赵青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