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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中刑减字第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庞丰伟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庞丰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减字第00304号罪犯庞丰伟,现在马栏监狱服刑。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2013年1月31日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以庞丰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7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生效后,2013年4月1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马栏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庞丰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极15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庞丰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极15个(其中奖励成绩200分)。2015年4月10日庞丰伟缴纳罚金500元。庞丰伟系主犯。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票据、(2013)兴刑初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庞丰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因其系主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庞丰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19日止),罚金30000元仍按原判决执行(本次缴纳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翔宇审 判 员  潘义民代理审判员  陈美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樊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