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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怀法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冷坑信用社与陈军俊、成云红合同普通执行终结执行诉讼法律文书用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冷坑信用社,陈军俊,成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执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冷坑信用社,住所地:广东省怀集县冷坑镇(农行侧)。负责人:程钢生,主任。委托代理人:涂志生,男,汉族,1970年7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冷坑镇西洲村委会。被执行人:陈军俊,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怀城镇文化居委会解放中路*号。被执行人:成云红,女,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怀城镇城南河南居委会石塘街*号。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冷坑信用社与陈军俊、成云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肇怀法民二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陈军俊、成云红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冷坑信用社清偿贷款本金740000元及利息36675.18元(该利息计2014年7月1日止,从2014年7月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应另计),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1567元及执行费10282元,由于被执行人陈军俊、成云红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冷坑信用社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陈军俊、成云红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土地、房屋、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进行查询,于2015年5月15日对被执行人成云红名下座落在怀集县县城城北路钢筋混凝土结构楼房1幢予以查封。其他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冷坑信用社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陈军俊、成云红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对被执行人成云红名下座落在怀集县县城城北路钢筋混凝土结构楼房1幢予以查封,其他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怀法执字第159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莫能文审 判 员  苏罗群人民陪审员  陈飞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学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