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执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临执字第0013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84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袁某某,女,1988年5月11日生,汉族,农民。张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37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袁某某未按期履行,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张某某撤回申请,不再要求执行2014年度的子女抚养费计人民币7000元。依照《中华人民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375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2014年度子女抚养费7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张明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韦可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