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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二中法民申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任泽珍,卢建宏等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巫山县支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卢建宏,任泽珍,魏明秀,卢成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巫山县支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民申字第000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卢建宏,男,2011年1月13日生,汉族,重庆市巫山县人,住重庆市巫山县。法定代理人:任泽珍(系再审申请人卢建宏母亲),女,1982年1月25日生,汉族,重庆市巫山县人,住重庆市巫山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任泽珍,女,1982年1月25日生,汉族,重庆市巫山县人,住重庆市巫山县。委托代理人:田光林,重庆宏愿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魏明秀,女,1946年12月17日生,汉族,重庆市巫山县人,住重庆市巫山县。委托代理人:田光林,重庆宏愿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卢成后,男,1940年8月12日生,汉族,重庆市巫山县人,住重庆市巫山县。委托代理人:田光林,重庆宏愿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巫山县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广东中路,组织机构代码71163575-8。负责人:杨国华,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卢建宏、任泽珍、魏明秀、卢成后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巫山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巫山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14)山法民初字第02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卢建宏、任泽珍、魏明秀、卢成后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后,再审申请人从卢先亮雇主杨永权处找到其同时购买的其他8张吉祥卡,所有吉祥卡均系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范永梅代为签名和激活的,此系本案新证据;原审认定“死者卢先亮在吉祥卡签名处签名”事实认定错误,4张吉祥卡上的签名均系被告工作人员范永梅书写并代为激活;死者卢先亮并不知晓吉祥卡只能购买4份且需自己激活,其出事时亦符合承保条件,故原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认定诉争吉祥卡不符合承保条件,没有生效属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撤销原判,再审予以改判。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提交签名为“童兆林”、“杨永权”的吉祥卡共8张,拟证明当日所购所有吉祥卡均系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范永梅代为签名和激活。经审查,这8张吉祥卡上所载签名无法证明是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范永梅代签并由其激活,更无法证明当天所购的所有吉祥卡均是范永梅代为签名,故本院不作新证据采信。关于原审认定“死者卢先亮在吉祥卡签名处签名”是否错误的问题。经审查,在原审审理中,再审申请人主张该签名是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范永梅代写,但并未举证予以证明,被申请人亦未认可。且本案诉争吉祥卡均由再审申请人持有并举示,在此情况下原审认定是卢先亮签名并无不当。因此,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原审适用法律是否错误的问题。经审查,死者卢先亮支付保险费,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将吉祥卡(B款)交付给卢先亮后,双方保险合同成立。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吉祥卡对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作出了明确约定,即“保险期间:本卡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合同生效日可在投保(激活)时指定,但不能早于投保激活日后的第3日,且不能晚于投保激活之日之后30日”和“本卡供您投保(激活)使用,您需在本卡规定的最后投保(激活)日期之前根据本卡所提供的方式进行投保(激活),保险合同生效后方能享受保险保障”。据此约定,持卡人需按激活流程进行操作,在激活后保险合同生效。如果不进行激活,仅凭持有该卡并不代表该卡对应的保险合同生效。卢先亮并非第一次投保吉祥卡,且在同时购买的其他两张吉祥卡已投保激活的情况下,对于吉祥卡的激活生效方式是明知的。卢先亮在取得53116612xxxxxxxx、531166120xxxxxxx号吉祥卡后并未激活,导致合同未生效,责任在于投保人,故原审判决是正确的,法律适用并无不当,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再审申请人卢建宏、任泽珍、魏明秀、卢成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卢建宏、任泽珍、魏明秀、卢成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徐万祥审 判 员  冯 波代理审判员  朱晓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冉玉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