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乐法乐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管金德与徐德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金德,徐德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韶乐法乐民初字第50号原告:管金德。委托代理人:管铭,系原告的儿子。被告:徐德珍(又名徐德真)。原告管金德诉被告徐德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管金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德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管金德诉称:被告徐德珍原在某路开了一间“乐昌市某旧货交易行”,徐德珍以资金周转不足,前后向原告借现金20000元,并曾说原告若急用,可以来取。借据共三张,并盖有“乐昌市某旧货交易行”公章,借据:1.2012年10月11日借款10000元;2.2013年1月19日借款5000元;3.2013年5月12日借款5000元。被告徐德珍于2014年3月间将旧货交易行关门,借款至今未还。现请求法院:一、判决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给原告;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1、《借据》三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的事实;2、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被告徐德珍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徐德珍因其经营的乐昌市某旧货交易行资金周转困难,以其所经营的乐昌市某旧货交易行的公章,借款人署名为徐德珍,于2012年10月11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于2013年1月19日向原告借款5000元,于2013年5月12日向原告借款5000元,三次借款共计20000元。因被告至今未还清借款,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给原告;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另查明,乐昌市某旧货交易行的《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登记的经营者姓名为徐德珍。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起诉书、证据和庭审陈述;乐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徐德珍欠原告管金德借款人民币20000元,有被告盖章亲笔签名的《借据》在案予以证实,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0之诉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德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和诉讼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德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给原告管金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徐德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国强审 判 员 张友荣代理审判员 曾 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曾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