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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执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孟娜与宋京洋、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吉营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娜,宋京洋,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吉营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民执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孟娜,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宋京洋,现在吉林市江城监狱服刑。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吉营支行,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解放大路15号。负责人孙寒冰,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孟娜与被执行人宋京洋、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吉营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3)昌民二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孟娜与被告宋京洋于2013年10月2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二、被告宋京洋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协助原告孟娜将登记所有权人为宋京洋,坐落于吉林市昌邑区解放北路332号江畔人家三期2号楼6层18号(建筑面积为61.52平方米,所有权证号为S000205634号)房屋办理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并更名过户到原告孟娜名下;三、第三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吉营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协助原告孟娜办理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宋京洋,坐落于吉林市昌邑区解放北路332号江畔人家三期2号楼6层18号,建筑面积为61.52平方米,所有权证号为S000205634号,2013年9月23日设定他项权利,他项权利号为TS20020110号房屋的抵押权注销登记。案件受理费5,650.0元,保全费1,970.00元,合计7,620.00元,由被告宋京洋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到期仍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5)昌民执字第152-1号执行裁定书,一、注销了坐落于吉林市昌邑区解放北路332号江畔人家三期2号楼6层18号,建筑面积为61.52平方米,所有权证号为S000205634号房屋的抵押权登记;二、将坐落于吉林市昌邑区解放北路332号江畔人家三期2号楼6层18号,建筑面积为61.52平方米,所有权证号为S000205634号房屋的所有权更名在申请执行人孟娜名下。现申请执行人孟娜要求本案做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二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本案所执行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于忠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隋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