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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金法平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彭薇与钟开玲、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斗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平民初字第162号原告彭薇,女,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4824。被告钟开玲,女,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身份证号码:×××7926。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斗门支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益利名门花园)103、104商铺。负责人颜少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薇诉被告钟开玲、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斗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彭薇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钟开玲、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斗门支公司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薇撤回对被告钟开玲、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斗门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64元,由原告彭薇承担。审判员  吴明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温耀楠第2页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