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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常商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赵谦与姚礼元、吕东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谦,姚礼元,吕东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常商初字第251号原告:赵谦,个体工商户。被告:姚礼元,公务员,现羁押于衢州市看守所。被告:吕东敏,公务员。原告赵谦诉被告姚礼元、吕东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本案因借款人姚礼元涉嫌刑事犯罪,已由公安机关于2015年4月2日立案侦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谦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440元,减半收取11720元,退回原告赵谦。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俞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益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