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杨聪辉、晋江市航万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晋江市航万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济南槐荫华洲汽配批发中心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聪辉,晋江市航万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济南槐荫华洲汽配批发中心,济南市天桥区建航汽车配件经营部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初字第712号原告:杨聪辉,男,汉族,1962年10月31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委托代理人:陈颖艳,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晋江市航万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林秀连,总经理。被告:济南槐荫华洲汽配批发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济南。经营者:梁东旭。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建航汽车配件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营者:王建航。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聪辉与被告晋江市航万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济南槐荫华洲汽配批发中心、济南市天桥区建航汽车配件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聪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聪辉负担。审 判 长 郑程辉代理审判员 洪颍雅代理审判员 赖世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玮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