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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执民字第3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汤少镛、朱琦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少镛,朱琦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鄞执民字第369-1号申请执行人汤少镛,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朱琦娟,女,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宁波市鄞州区,现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2014)甬鄞商初字第559号申请执行人汤少镛与被执行人朱琦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朱琦娟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48000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鄞执民字第36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宏良审判员  卢树立审判员  项宇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静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