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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12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毛士珍与苏子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269-2号申请执行人;毛士珍,男,195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昌府区利民东路。被执行人;苏子涛,男,汉族,农民。本院作出的(2013)聊东民初字第2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苏子涛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刘龙启审判员 耿 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本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