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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东少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原告赵玲玲与被告赵鸿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少民初字第318号原告:严某某,女,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被告:赵某某,男,198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在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合计75元,由原告严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化 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