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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22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杨青林、阿克苏新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青林,阿克苏新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922执255号申请执行人杨青林,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阿克苏市。被执行人阿克苏新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宿县。法定代表人吴伟,该公司经理。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宿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的(2016)新2922民初2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月12日向被执行人阿克苏新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111550元(包括1550元执行费)案件款,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阿克苏新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1155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存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亚库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