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江诉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京市浦口区锦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南京弘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国煌服饰有限公司、毛大春、韩先红、王惠、王宗国、李祖恩、姚勇、谢礼明诉讼保全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四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江诉保字第5号申请人南京市浦口区锦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南京弘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国煌服饰有限公司、毛大春、韩先红、王惠、王宗国、李祖恩、姚勇、谢礼明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以(2015)浦江诉保字第5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被告韩先红所有的位于浦口区桥林镇圣源新居01幢203室房屋及被告王惠所有的位于浦口区江浦街道龙华路26号金盛田铂宫03幢1104室房屋。因本案原告现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文书一的查封,故本院需解除本案的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四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解除查封韩先红所有的位于浦口区桥林镇圣源新居01幢203室房屋一套(丘号:10819004-1001-13、产权证号:浦转字第00251483号)及王惠所有的位于浦口区江浦街道龙华路26号金盛田铂宫03幢1104室房屋一套(丘号:10814053-003-49、产权证号:浦转字第00346054号)。审 判 长 陈 飚人民陪审员 黄玉荣人民陪审员 陈怀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 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