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湖北三江航天物业有限公司与胡仲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247号原告湖北三江航天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斯勇,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被告胡仲毅,女。委托代理人周家龙,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湖北三江航天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仲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三江航天物业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胡仲毅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三江航天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三江航天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12元、其他费用20元,共计232元由原告湖北三江航天物业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付)。审判员 李海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 俊附:审批表格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签批表案号:(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247号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当事人:原告湖北三江航天物业有限公司被告胡仲毅主审人发李海燕2015年5月20日校对人(即主审人):拟印份数:4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