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潼民初字第00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诉被告西安市临潼区秦陵街办秦陵村委会排除障碍、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西安市临潼区秦陵街办秦陵村委会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潼民初字第00977号原告西安市临潼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法定代表人任晓革,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董为民,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临潼区秦陵街办秦陵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陈权,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临潼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诉被告西安市临潼区秦陵街办秦陵村委会排除障碍、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潼防空办于2015年5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安市临潼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西安市临潼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负担。审 判 长 龙 华人民陪审员 房忙忙人民陪审员 王彦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