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山民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毛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山民初字第903号原告毛某某,男,生于1975年10月7日。被告张某某,女,生于1975年10月1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毛某某未按案件受理通知书的要求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昌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红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