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巩民小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淑芬张瑞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淑芬,张瑞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小字第22号原告李淑芬,女,196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魏战富,巩义市大峪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瑞斌,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淑芬诉被告张瑞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将该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牛志强人民陪审员  李丽芬人民陪审员  白聪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亚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