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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申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郑继松、许桂芬、何永健、夏桂月、李玲、劳建辉与广州磁性材料厂有限公司、柯强公司决议撤销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郑继松,许桂芬,何永健,夏桂月,李玲,劳建辉,广州磁性材料厂有限公司,柯强

案由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申字第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继松。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桂芬。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永健。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夏桂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玲。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劳建辉。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磁性材料厂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柯强。再审申请人郑继松、许桂芬、何永健、夏桂月、李玲、劳建辉因与被申请人广州磁性材料厂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柯强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郑继松、许桂芬、何永健、夏桂月、李玲、劳建辉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坚持要求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要求撤回向本院提交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郑继松、许桂芬、何永健、夏桂月、李玲、劳建辉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继松、许桂芬、何永健、夏桂月、李玲、劳建辉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梁燕梅审 判 员  王泳涌代理审判员  徐俏伶二〇一五年××月××日书 记 员  王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