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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民初1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卫友芳诉欧秀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友芳,欧秀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民初1198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判决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卫友芳。被告欧秀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卫友芳诉被告欧秀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友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 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治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