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4民初1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卫友芳诉欧秀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友芳,欧秀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民初1198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判决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卫友芳。被告欧秀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卫友芳诉被告欧秀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友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 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治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