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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1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邹向前与谭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向前,谭井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1249号原告:邹向前,现住农安县。被告:谭井军,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向前诉被告谭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邹向前经本院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成信审 判 员  廉 洁人民陪审员  崔向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钟德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