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1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邹向前与谭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向前,谭井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1249号原告:邹向前,现住农安县。被告:谭井军,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向前诉被告谭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邹向前经本院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成信审 判 员 廉 洁人民陪审员 崔向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钟德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