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刘城芳、刘玉芳诉讼费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城芳,刘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字第14号移送执行机构: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刘城芳,男。被执行人:刘玉芳,女。关于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执行刘城芳、刘玉芳诉讼费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刘城芳、刘玉芳在本院(2014)东中法民一终字第376号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缓交一、二审受理费并获原审法院及本院准许,但是两被执行人并未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另查,刘城芳、刘玉芳申请执行黄苏群、刘碧云的生命权纠纷一案,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已经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东三法清执字第135号。目前该案正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刘城芳、刘玉芳作为债权人的案件正在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行,为了有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财产变现处理,减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本案应指定由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东中法执字第14号由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行。二、本院将案卷相关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晓红审 判 员 彭书红代理审判员 何 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庆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