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新洲阳民初字第001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孙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新洲阳民初字第001253号原告孙某,女,198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被告刘某,男,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雷祥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陶 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