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商初字第1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陆建英与杭州华友电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建英,杭州华友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1418号原告:陆建英。委托代理人:陆秋华,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华友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光辉。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陆建英诉被告杭州华友电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陆建英未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窦颖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卡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