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879号原告:朱某某,女,1985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扶沟县,现住睢县。委托代理人:张红宇,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男,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扶沟县。原告朱某某因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长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