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第01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孟某与魏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魏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1906号原告:孟某,女,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孟宪勇,法律工作者。系孟某叔父。被告:魏某甲,男,198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彭舒梅,泗县屏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孟某与被告魏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孟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孟宪勇与被告魏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彭舒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4月份相识恋爱。××××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魏某乙。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直不好,常因家庭琐事吵闹。被告魏某甲不务正业,经常酒后打骂原告。2015年4月16日,被告魏某甲酒后又无故打骂原告。原告经常挨打受骂,整日以泪洗面没有安全感,何谈夫妻感情。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魏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每月200元。被告魏某甲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好。原告提出离婚是因为原告想到明光市买房子,被告没有买。不存在酒后打骂原告。如果判决离婚,那么被告要求抚养孩子,原告支付抚养费每月3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孟某与被告魏某甲于2008年4月份相识自由恋爱。××××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魏某乙。现在双方发生矛盾,原告孟某于2015年4月23日起诉来院。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告孟某起诉要求离婚,被告魏某甲不同意离婚。原告孟某提供在上海就医等材料证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被告魏某甲不承认殴打原告并称不知情。本院认为仅凭该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孟某与被告魏某甲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子女。现在双方虽然发生矛盾,但是夫妻感情没有达到破裂程度,双方有和好可能。原告孟某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本院不准予双方离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孟某与被告魏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亮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