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终字第00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成、张萱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杨成,张萱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终字第009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春青。委托代理人王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成。委托代理人谢德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萱琪。委托代理人张大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龙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承德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成、张萱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保险公司承德支公司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4)双桥民初字第2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保险公司承德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进,被上诉人杨成的委托代理人谢德民,被上诉人张萱琪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大林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存在错误,可能影响案件的执行或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4)双桥民初字第281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判长 张小健审判员 张 甫审判员 常淑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