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陈士安与魏士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士安,魏士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陈士安,男,1996年4月13日生,满族,无职业。被执行人魏士宏,男,1969年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陈士安与魏士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魏士宏在XX省XX市XXX路XXX号楼X单元XXX号居住,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委托海城市人民法院执行,海城市人民法院经调查被执行人住址查无此人且肇事车辆辽CFXX**号车辆所有人为王会夫,因此海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4日将案件退回,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2014)西平民一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德 丰审判员 张���合审判员 王 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鸿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