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光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覃某、刘某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刘某,陈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光刑初字第27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某,男,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告人刘某,男,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3月19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8年11月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某,男,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上述三名被告人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5年2月8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均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015)1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某、刘某、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德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某、刘某、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从2015年1月开始,崔光争(另案处理)在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田寮村田新路188号203房内开设赌场,以“赌三公”方式招揽赌客前来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期间,被告人覃某、刘某受雇在赌场负责发牌、抽水,被告人陈某受雇在赌场负责望风。2015年2月8日凌晨2时许,公安机关查获上述赌场,现场抓获覃某、刘某、陈某及李某等20名参赌人员(另案处理),缴获涉案扑克牌1副、抽水钱人民币2700元、赌资人民币2283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覃某、刘某、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刘某、陈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覃某、刘某、陈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曾有故意伤害的犯罪前科,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三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8日起至2015年10月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覃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8日起至2015年9月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三、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8日起至2015年9月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四、缴获的扑克牌1副、违法所得人民币25530元,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任 芊 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佳 鹏书 记 员 梁惠红(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