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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麻法执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东莞市益达实业有限公司与湛江市华成电器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麻法执字第23-3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益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松登,董事长。被执行人湛江市华成电器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立汉。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益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湛江市华成电器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湛麻法民二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当支付货款等838676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且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湛麻法民二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次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其碧审 判 员 :程丰峰人民陪审员 :谢红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锦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