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朱瑞峰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瑞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泉刑初字第24号公诉机关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瑞峰,无业。曾因散发法轮功宣传品于2000年10月11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宣传法轮功于,2005年4月29日被徐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4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陈博。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泉检诉刑诉(2014)4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瑞峰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瑞峰及其辩护人陈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2日,被告人朱瑞峰在其位于徐州市泉山区幸福家园小区17号楼2单元1103室的家中,将法轮功宣传册《天地苍生》散发给前来送快递的京东商城人员刘某。2014年7月26日,被告人朱瑞峰在徐州市泉山区淮海西路理想国际小广场附近向群众梁某等人宣传传播法轮功,并散发法轮功宣传册。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朱瑞峰的供述与辩解、法轮功宣传品照片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朱瑞峰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瑞峰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但均提出,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法轮功为邪教组织,故被告人朱瑞峰应判无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日,被告人朱瑞峰在其位于徐州市泉山区幸福家园小区17号楼2单元1103室的家中,将法轮功宣传册《天地苍生》散发给前来送快递的京东商城人员刘某。2014年7月26日,被告人朱瑞峰在徐州市泉山区淮海西路理想国际小广场附近向群众梁某等人宣传传播法轮功,并散发法轮功宣传册。上述事实,被告人及辩护人当庭均不持异议,且有被告人朱瑞峰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梁某、刘某、陈某等人的证言;证人梁某、刘某辨认被告人朱瑞峰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朱瑞峰住宅的搜查笔录;扣押涉案法轮功宣传品物品清单及照片;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国内安全保卫大队出具的关于涉案宣传品为法轮功宣传品的说明;到案经过、发结案经过;被告人朱瑞峰的户籍证明及因传播法轮功宣传品而被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瑞峰无视国家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颁布实施后,对外传播法轮功宣传册,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被告人朱瑞峰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盅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组织。法轮功组织完全符合上述邪教组织的特征,并为国家法律、法规明令取缔、禁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被告人朱瑞峰归案后虽对犯罪性质有辩解,但能如实供述其相关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其在本案中有坦白情节,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惩罚犯罪,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根据被告人朱瑞峰的犯罪情节、犯罪后果、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拟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瑞峰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7日起至2018年1月26日止。)二、涉案宣传法轮功的物品依法没收处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袁雪柏代理审判员 周平波人民陪审员 许 玲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