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王侃与青岛玛丽酒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侃,青岛玛丽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296号申请执行人:王侃,男,198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青岛玛丽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刘华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宝清,山东川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王侃与被执行人青岛玛丽酒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青黄劳仲案子(2015)第94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2600元。其中工资11200元;经济补偿14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放弃工资3400元,余款7800元,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付款义务。因申请执行人经济补偿11200元,被执行人已用同等价值的蓝莓酒抵偿。为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青黄劳仲案子(2015)第94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