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刑初字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任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法刑初字第0035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7日被羁押,同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5)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案情需要,于2015年4月8日将本案转换成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奕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被告人任某在某网站上,用“某某花卉”的账号,冒充女子与被害人冯某某取得联系,将冯某某加成自己昵称为“某某嫣然”、QQ号为7305***的QQ好友,同冯某某进行网聊,得到冯某某的信任。后又以“某某嫣然”表哥的名义,用自己另一号码为669557***的QQ号与冯某某网聊。任某通过上述方式,分别以回家需要加油、看病、考察冯某某能力等理由,在9月至10月期间共骗取冯某某现金21000元。2015年1月,被告人任某在某缘网站上,用“某某看花”的账号,冒充女子与被害人彭某某取得联系,将彭某某加成自己昵称为“某某嫣然”、QQ号为7305***的QQ好友,同彭某某进行网聊,得到彭某某的信任。后又以“某某嫣然”表哥的名义,用自己另一号码为669557***的QQ号与彭某某网聊。任某通过上述方式,分别以借钱、要求交纳保证金等理由,骗取彭某某现金16000元。案发后,民警从被告人任某处扣押了现金7000元,发还给了被害人彭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冯某某、彭某某的陈述,证人唐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银行存款回单,QQ聊天记录,视频资料及任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任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37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害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任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退出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任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7日起至2016年5月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任某退出赃款30000元,发还被害人冯某某21000元、彭某某9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莉人民陪审员 张 娟人民陪审员 李旭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瑞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