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丹执字第3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毛某与被执行人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某,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丹执字第3235号申请执行人毛某,被执行人胡某申请执行人毛某与被执行人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4)丹民初字第365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第三项:在不影响胡煜婷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被执行人胡某享有对婚生女胡煜婷的探视权,申请执行人毛某应予协助。后被执行人以探视为由将胡煜婷带走未能送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送还胡煜婷,行使监护权。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找双方当事人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后本院与被执行人所在的当地村委联系,经村委协调,双方当事人也未能达成一致处理意见。本院还与胡煜婷所在学校联系,告知其申请执行人毛某享有监护权、被执行人胡某享有探视权,学校应予配合。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谈话笔录、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因本案执行内容特殊性,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及村委协调下至今未能达成一致处理意见,且双方矛盾尖锐。为确保孩子健康成长、依法接受教育,本案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暂无法完全执行完毕。本案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丹民初字第365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待具备执行的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黄文辉审判员 邱国枫审判员 路忠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建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