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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8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郭良与高密市利杰纺织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良,高密市利杰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810-1号申请执行人郭良。被执行人高密市利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綦家村东。法定代表人张慕杰,职务: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高劳人仲案字(2014)第I-443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其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