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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诉前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吉林省诺美信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省诺美信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玉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王爱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诉前保字第50号申请人吉林省诺美信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跃东,系总经理。被申请人新疆天玉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王爱香,女,1971年8月15日生,汉族,职工,现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拜城县,身份证证号.申请人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二被申请人新疆天玉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及王爱香在银行的存款900.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二被申请人新疆天玉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及王爱香在银行的存款900.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景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季海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