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新洲民初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蔡兰英与熊荆晶、孙建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兰英,熊荆晶,孙建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民初字第00154号原告蔡兰英,女,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被告熊荆晶,女,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被告孙建银,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本院受理原告蔡兰英诉被告熊荆晶、孙建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蔡兰英于2015年5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蔡兰英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兰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蔡兰英负担。审判员 吴芬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方铁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