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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初字第1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周维义与郑州市金水区大石桥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维义,郑州市金水区大石桥街道办事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1683号原告周维义。委托代理人张明、马飞(实习),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大石桥街道办事处。负责人李迪。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维义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大石桥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周维义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维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维义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雨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盼盼 微信公众号“”